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牌照駕照申請及費用
怎 樣 申 領 車 輛 牌 照 及 駕 駛 執 照
請 先 填 妥 適 當 的 牌 照 服 務 申 請 表 格 。
你 可 選 擇 前 往 運 輸 署 的 牌 照 事 務 處 、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中 心 或 郵 政 局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。 此 外 , 透 過 24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(852) 2804 2600 的 傳 真 服 務 亦 可 以 取 得 申 請 表 格 。 此 外 , 透 過 24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(852) 2804 2600 的 傳 真 服 務 亦 可 以 取 得 申 請 表 格 。
填 妥 申 請 表 格 後 , 請 連 同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應 繳 的 費 用 , 親 身 或 用 掛 號 信 寄 交 適 當 的 牌 照 事 務 處 。








 1) 申 領 駕 駛 執 照 的 條 件
 2) 透 過 駕 駛 考 試 申 領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的 程 序
 3) 海 外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在 香 港 駕 駛
 4) 駕 駛 執 照 的 一 般 資 料
 5) 費 用
 
1) 申 領 駕 駛 執 照 的 條 件
1.1 私 家 車 、 輕 型 貨 車 及 電 單 車
十 八 歲 或 以 上 。
體 格 適 宜 駕 駛 (請 參 閱 附 件 1 查 看 體 格 要 求 )。




1.2 商 用 車 輛 (即 中 型 貨 車 、 重 型 貨 車 、 的 士 、 私 家 小 巴 、 公 共 小 巴 、 私 家 巴 士 及 公 共 巴 士 )
二 十 一 歲 或 以 上 。
體 格 適 宜 駕 駛 (請 參 閱 附 件 1 查 看 體 格 要 求 )。
在 申 請 前 持 有 有 效 私 家 車 或 輕 型 貨 車 的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最 少 三 年 。
在 過 去 五 年 並 無 觸 犯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(第 374章 )第 36條 (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)、 第 39條 (在 酒 類 或 藥 物 影 響 下 駕 駛 汽 車 )、 第 39A條 (在 體 內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訂 明 限 制 的 情 況 下 駕 駛 、 企 圖 駕 駛 或 掌 管 汽 車 )、 第 39B條 (檢 查 呼 氣 測 試 )或 第 39C條 (提 供 樣 本 以 作 分 析 )所 訂 罪 行 而 被 裁 定 罪 名 成 立 。









1.3 掛 接 式 車 輛
除 符 合 商 用 車 輛 的 要 求 外 , 申 請 人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中 型 貨 車 或 重 型 貨 車 的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。


1.4 特 別 用 途 車 輛
除 符 合 商 用 車 輛 的 要 求 外 , 申 請 人 必 須 持 有 與 所 申 請 特 別 用 途 車 輛 總 重 量 相 符 之 車 輛 類 別 的 有 效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。



1.5 七 十 歲 或 以 上 申 請 人 的 附 加 要 求
年 滿 七 十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, 必 須 遞 交 一 份 由 註 冊 醫 生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或 「 體 格 檢 驗 報 告 」 (表 格 TD256), 證 明 體 格 適 宜 駕 駛 及 控 制 所 申 請 的 有 關 車 輛 類 別 。 此 醫 生 證 明 書 或 體 格 檢 驗 報 告 必 須 於 申 請 駕 駛 執 照 當 日 前 四 個 月 內 簽 發 。 此 表 格 可 於 各 運 輸 署 牌 照 事 務 處 索 取 , 或 在 運 輸 署 網 頁 http://www.td.gov.hk下 載 。
 
2) 透 過 駕 駛 考 試 申 領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的 程 序
2.1 你 可 透 過 駕 駛 考 試 的 途 徑 及 依 照 以 下 步 驟 獲 取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:
1. 申 領學 習 駕 駛 執 照
2. 預 約 駕 駛 考 試
3. 應 考 駕 駛 考 試
4. 申 領 正 式 駕 駛 執 照






如 果 你 持 有 海 外 駕 駛 執 照 而 欲 在 香 港 駕 駛 , 請 參 閱 下 一 節 — 海 外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在 香 港 駕 駛 。
2.2 申 領 學 習 駕 駛 執 照
在 學 習 駕 駛 各 類 車 輛 之 前 , 你 必 須 申 領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(的 士 及 特 別 用 途 車 輛 除 外 )。


2.2.1 怎 樣 申 請 ?

私 家 車 及 輕 型 貨 車
填 妥 指 定 表 格 TD555
將 表 格 交 回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 (如 屬 首 次 申 領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, 請 親 自 交 回 表 格 )




電 單 車 (如 屬 首 次 申 領 )
前 往 指 定 駕 駛 學 院 參 加 一 項 強 制 課 程 , 以 掌 握 駕 駛 電 單 車 的 基 本 知 識 及 技 術
應 考 筆 試 及 能 力 考 試 ﹝ 即 乙 部 考 試 ﹞
須 在 能 力 考 試 ﹝ 即 乙 部 考 試 ﹞ 及 格 後 的 兩 年 內 , 申 領 電 單 車 學 習 駕 駛 執 照
填 妥 指 定 表 格 TD555
將 表 格 親 自 交 回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








電 單 車 (如 屬 再 次 申 領 )
填 妥 指 定 表 格 TD555
將 表 格 交 回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




商 用 車 輛 (包 括 掛 接 式 車 輛 )
填 妥 指 定 表 格 TD556
將 申 請 以 掛 號 信 寄 回 將 申 請 以 掛 號 信 寄 回 或 交 回 香 港 或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




2.2.2 所 需 文 件 ?

基 本 文 件
香 港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, 例 如 護 照
應 繳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費 用
學 習 駕 駛 執 照 或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(如 適 用 )
醫 生 證 明 書 (只 適 用 於 七 十 歲 或 以 上 的 申 請 人 )






申 領 電 單 車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所 需 的 額 外 文 件
如 屬 首 次 申 領 , 請 攜 帶 能 力 考 試 ﹝ 即 乙 部 考 試 ﹞ 及 格 證 明 書
如 屬 再 次 申 領 , 請 攜 帶 路 試 ﹝ 即 丙 部 考 試 ﹞ 排 期 信



2.3 預 約 駕 駛 考 試
在 取 得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後 , 你 必 須 申 領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及 預 約 駕 駛 考 試 日 期 , 才 可 參 加 駕 駛 考 試 。


2.3.1 怎 樣 申 請 ?
私 家 車 及 輕 型 貨 車 駕 駛 考 試
填 妥 指 定 表 格 TD82
將 表 格 交 回 香 港 或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




電 單 車 駕 駛 考 試
前 往 指 定 駕 駛 學 院 參 加 一 項 強 制 課 程 , 以 掌 握 駕 駛 電 單 車 的 基 本 知 識 及 技 術 。 在 完 成 該 項 強 制 課 程 後 , 駕 駛 學 院 會 安 排 其 學 生 參 加 筆 試 及 能 力 考 試 ﹝ 即 乙 部 考 試 ﹞ 。
在 能 力 考 試 ﹝ 即 乙 部 考 試 ﹞ 及 格 後 , 你 可 自 行 或 透 過 駕 駛 學 院 申 請 路 試 ﹝ 即 丙 部 考 試 ﹞ 。
如 欲 自 行 申 請 路 試 , 請 預 先 知 會 駕 駛 學 院 你 的 意 向 。 運 輸 署 會 直 接 將 路 試 排 期 信 寄 回 給 你 。






朽劣fsdfs商 用 車 輛 (包 括 掛 接 式 車 輛)駕 駛 考 試
你 可 在 申 請 商 用 車 輛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時 , 一 併 遞 交 商 用 車 輛 駕 駛 考 試 的 申 請
填 妥 指 定 表 格 TD321
以 掛 號 信 將 申 請 寄 回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





2.3.2 所 需 文 件 ?
香 港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, 例 如 護 照
學 習 駕 駛 執 照 (的 士 除 外 )
正 式 駕 駛 執 照 (如 持 有 )
應 繳 駕 駛 考 試 費 用






2.3.3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是 甚 麼 ?
駕 駛 考 試 表 格 可 讓 你 在 為 期 十 八 個 月 的 有 效 期 內 參 加 駕 駛 考 試 的 各 部 分 。 不 過 , 如 你 在 任 何 一 部 分 考 試 不 及 格 , 該 表 格 即 告 失 效 , 你 須 重 新 申 領 新 的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, 方 可 再 參 加 考 試 。
如 不 依 照 指 定 日 期 參 加 考 試 , 你 的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即 告 失 效 ; 但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, 運 輸 署 將 會 另 行 編 排 考 試 日 期 ︰

(a) 你 已 於 指 定 考 期 七 整 天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運 輸 署 署 長 無 法 依 期 參 加 考 試 。 上 述 的 七 整 天 並 不 將 考 期 及 收 到 通 知 書 的 日 期 計 算 在 內 。 換 言 之 , 在 這 兩 個 日 期 之 間 必 須 相 隔 七 整 天 ; 或

(b) 運 輸 署 署 長 信 納 你 是 由 於 本 身 無 法 控 制 的 情 況 以 致 不 能 參 加 考 試 。

就 上 述 第 (a) 及 (b) 的 情 況 , 你 會 獲 再 次 編 排 新 的 駕 駛 考 試 日 期 。 若 新 編 排 的 日 期 是 在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發 出 後 十 八 個 月 內 者 , 該 表 格 仍 可 使 用 , 否 則 你 須 重 新 申 領 新 的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。














2.4 應 考 駕 駛 考 試
不 同 車 輛 類 別 的 駕 駛 考 試 要 求 均 有 所 不 同 , 你 必 須 在 駕 駛 考 試 的 所 有 部 分 取 得 及 格 , 才 能 申 領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。
不 同 車 輛 類 別 的 駕 駛 考 試 要 求 詳 列 如 下 :





私 家 車
關 於 道 路 使 用 者 守 則 知 識 的 筆 試 (即 甲 部 試 )
路 試 (即 乙 部 及 丙 部 試 )




輕 型 貨 車
關 於 道 路 使 用 者 守 則 知 識 的 筆 試 (即 甲 部 試 )
路 試 (即 乙 部 及 丙 部 試 )




電 單 車
關 於 道 路 使 用 者 守 則 知 識 的 筆 試 (即 甲 部 試 )
由 指 定 駕 駛 學 院 安 排 參 加 的 能 力 考 試 (即 乙 部 試 )
路 試 (即 丙 部 試 )





的 士
關 於 道 路 使 用 者 守 則 知 識 、 本 港 街 道 位 置 常 識 及 的 士 運 作 的 一 般 法 律 要 求 的 筆 試



其 他 車 輛 類 別
路 試
如 你 在 筆 試 (甲 部 試 )中 取 得 及 格 , 則 無 需 在 申 領 其 他 車 輛 類 別 的 駕 駛 執 照 時 再 次 應 考 該 項 筆 試 。
如 你 參 加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374章 《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》 開 辦 的 指 定 駕 駛 學 院 的 訓 練 課 程 , 必 須 遵 照 該 學 院 所 訂 下 的 規 則 出 席 及 修 畢 全 部 課 程 , 以 及 在 該 學 院 所 安 排 的 駕 駛 考 試 中 取 得 及 格 。






2.5 申 領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(駕 駛 電 單 車 人 士 適 用 )
暫 准 駕 駛 執 照 只 適 用 於 駕 駛 電 單 車 人 士 。 在 電 單 車 駕 駛 考 試 各 部 分 取 得 及 格 後 , 你 可 在 及 格 日 起 計 的 三 年 內 申 領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。
暫 准 駕 駛 執 照 特 定 的 條 件 載 列 於 附 件 2。 如 申 請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, 請 於 申 請 前 細 心 閱 讀 有 關 條 件 。





2.5.1 怎 樣 申 請 ?
填 妥 指 定 表 格 TD557
將 表 格 交 回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




2.5.2 所 需 文 件 ?
香 港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, 例 如 護 照
駕 駛 考 試 表 格 的 正 本
應 繳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費 用
醫 生 證 明 書 (只 適 用 於 七 十 歲 或 以 上 的 申 請 人 )






2.6 申 領 正 式 駕 駛 執 照
除 電 單 車 及 特 別 用 途 車 輛 外 , 你 可 在 駕 駛 考 試 及 格 後 的 三 年 內 申 領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。 電 單 車 駕 駛 人 士 可 在 圓 滿 完 成 十 二 個 月 的 電 單 車 暫 准 駕 駛 期 後 的 三 年 內 申 領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。




2.6.1 怎 樣 申 請 ?
所 有 車 輛 類 別 (特 別 用 途 車 輛 除 外 )
填 妥 指 定 表 格 TD557
將 表 格 交 回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




特 別 用 途 車 輛
填 妥 指 定 的 兩 張 表 格 TD321 及 TD557
填 妥 特 別 用 途 車 輛 的 聲 明 表 格
將 表 格 交 回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





2.6.2 所 需 文 件 ?
所 有 車 輛 類 別 (特 別 用 途 車 輛 除 外 )
香 港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, 例 如 護 照
駕 駛 考 試 表 格 的 正 本
應 繳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費 用
醫 生 證 明 書 (只 適 用 於 七 十 歲 或 以 上 的 申 請 人 )






特 別 用 途 車 輛
香 港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(例 如 護 照 )的 正 本 及 副 本
有 效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的 正 本 及 副 本
僱 主 發 出 的 證 明 信 , 列 述 該 特 別 用 途 車 輛 駕 駛 者 的 姓 名 及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、 該 特 別 用 途 車 輛 的 車 輛 登 記 號 碼 (或 車 輛 行 駛 許 可 證 號 碼 ) 及 車 輛 底 盤 號 碼
該 特 別 用 途 車 輛 的 車 輛 登 記 文 件 (或 車 輛 行 駛 許 可 證 ) 的 正 本 及 副 本
申 請 人 要 求 豁 免 特 別 用 途 車 輛 駕 駛 考 試 的 信 件
醫 生 證 明 書 (只 適 用 於 七 十 歲 或 以 上 的 申 請 人 )










 
3) 海 外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在 香 港 駕 駛
持 有 海 外 駕 駛 執 照 的 人 士 欲 在 本 港 駕 駛 , 可 採 用 以 下 其 中 一 種 方 法 :--
(a) 申 請 免 試 簽 發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;
(b) 申 領 臨 時 駕 駛 執 照 ;
(c) 如 屬 訪 港 旅 客 (即 抵 達 香 港 , 但 不 在 港 居 住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的 人 ), 可 憑 所 持 有 有 效 的 海 外 駕 駛 執 照 或 國 際 駕 駛 許 可 證 駕 駛 。






3.1 申 請 免 試 簽 發 正 式 駕 駛 執 照
3.1.1 申 請 資 格
持 有 附 件 3所 列 的 認 可 國 家 或 地 方 所 簽 發 的 海 外 駕 駛 執 照
海 外 駕 駛 執 照 必 須 :
(a) 仍 然 有 效 或 有 效 期 屆 滿 不 超 過 三 年 ; 及
(b) 是 在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成 功 完 成 有 關 的 駕 駛 考 試 後 獲 得 的 。
你 申 請 的 車 輛 類 別 必 須 為 該 駕 駛 執 照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授 權 你 駕 駛 的 類 別 。
符 合 以 下 其 中 一 項 規 定 :
(a) 該 執 照 最 初 是 你 在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居 住 不 少 過 六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的 任 何 一 日 簽 發 ; 或
(b) 在 緊 接 申 請 前 已 持 有 該 認 可 國 家 或 地 方 的 執 照 不 少 於 五 年 ; 或
(c) 持 有 該 執 照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的 護 照 或 同 等 的 旅 行 證 件 。












3.1.2 怎 樣 申 請 ?
填 妥 指 定 表 格 TD63A
將 表 格 交 回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



3.1.3 所 需 文 件 ?
海 外 駕 駛 執 照 、 香 港 身 分 證 及 其 他 可 證 明 符 合 上 述 申 請 資 格 的 文 件 的 正 本 及 副 本
若 該 海 外 駕 駛 執 照 並 非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印 就 , 則 須 一 併 遞 交 經 官 方 認 可 的 譯 本
醫 生 證 明 書 (只 適 用 於 七 十 歲 或 以 上 的 申 請 人 )





3.2 申 領 臨 時 駕 駛 執 照
3.2.1 申 請 資 格
持 有 並 非 由 附 件 3所 列 的 認 可 國 家 或 地 方 所 發 出 的 有 效 海 外 駕 駛 執 照 。
在 抵 港 居 留 日 期 起 計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參 加 駕 駛 考 試 。
符 合 以 下 其 中 一 項 規 定 :
(a) 該 執 照 最 初 是 你 在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居 住 不 少 過 六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的 任 何 一 日 簽 發 ; 或
(b) 在 緊 接 申 請 前 已 持 有 該 認 可 國 家 或 地 方 的 執 照 不 少 於 五 年 ; 或
(c) 持 有 該 執 照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的 護 照 或 同 等 的 旅 行 證 件 。
如 果 其 後 你 在 駕 駛 考 試 任 何 一 部 分 不 及 格 , 該 臨 時 駕 駛 執 照 即 被 取 消 。










3.2.2 怎 樣 申 請 ?
填 妥 指 定 表 格 TD181
將 表 格 交 回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




3.2.3 所 需 文 件 ?
護 照 、 海 外 駕 駛 執 照 、 香 港 身 分 證 及 其 他 可 證 明 上 述 申 請 資 格 的 文 件 的 正 本
若 該 海 外 駕 駛 執 照 並 非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印 就 , 則 須 一 併 遞 交 經 官 方 認 可 的 譯 本
醫 生 證 明 書 (只 適 用 於 七 十 歲 或 以 上 的 申 請 人 )
 
4) 駕 駛 執 照 的 一 般 資 料
4.1 續 領 駕 駛 執 照
4.1.1 正 式 駕 駛 執 照
正 式 駕 駛 執 照 可 於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四 個 月 內 續 領 。 如 執 照 有 效 期 屆 滿 超 過 三 年 , 則 不 能 續 期 。 在 此 情 況 下 , 你 如 欲 再 次 領 取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, 必 須 重 新 申 領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(表 格 TD555) 及 參 加 駕 駛 考 試 , 但 無 須 再 次 參 加 筆 試 。
如 欲 續 領 執 照 , 請 填 妥 指 定 表 格 TD557 , 連 同 原 有 駕 駛 執 照 、 香 港 身 分 證 (或 其 他 認 可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)及 應 繳 的 費 用 一 併 遞 交 。








4.1.2 暫 准 駕 駛 執 照
如 你 的 暫 准 駕 駛 期 需 要 延 長 , 你 可 續 領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, 續 領 執 照 的 有 效 期 為 六 個 月 。 你 可 於 執 照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十 五 天 至 屆 滿 後 不 超 過 三 年 內 辦 理 續 領 手 續 。 請 填 妥 指 定 表 格 TD557 , 連 同 原 有 駕 駛 執 照 、 香 港 身 分 證 (或 其 他 認 可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)及 應 繳 的 費 用 一 併 遞 交 。




4.2 駕 駛 執 照 有 效 期

駕 駛 執 照 有 效 期
正 式 駕 駛 執 照
六 十 歲 或 以 下 十 年
六 十 歲 以 上 但 未 滿 七 十 歲 三 年 或 至 申 請 人 年 滿 七 十 歲 前 一 日 , 兩 者 以 較 長 者 為 準
七 十 歲 或 以 上 一 年 或 三 年 , 視 乎 申 請 人 的 選 擇
學 習 駕 駛 執 照 自 發 出 日 期 起 計 十 二 個 月
臨 時 駕 駛 執 照 自 到 港 日 期 起 計 十 二 個 月 , 或 至 申 請 人 的 海 外 駕 駛 執 照 有 效 期 屆 滿 , 兩 者 以 較 早 者 為 準
暫 准 駕 駛 執 照 自 發 出 日 起 計 十 二 個 月 ,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延 長 六 個 月

4.3 駕 駛 執 照 的 取 消
如 果 你 不 符 合 發 出 駕 駛 執 照 所 需 的 條 件 及 規 定 , 或 是 患 有 道 路 交 通 (駕 駛 執 照 )規 例 附 表 1所 列 載 的 任 何 疾 病 或 身 體 傷 殘 (請 參 閱 附 件 1 ), 你 的 駕 駛 執 照 會 被 取 消 。
倘 若 經 運 輸 署 署 長 調 查 後 , 發 現 你 因 患 有 任 何 非 道 路 交 通 (駕 駛 執 照 )規 例 附 表 1所 列 載 的 疾 病 或 身 體 殘 缺 , 以 致 在 駕 駛 時 會 危 及 公 眾 安 全 , 你 的 駕 駛 執 照 亦 會 被 取 消 。






4.4 駕 駛 資 格 的 取 消
如 果 法 庭 下 令 取 消 你 持 有 或 領 取 任 何 駕 駛 執 照 的 資 格 , 你 須 把 所 持 有 的 任 何 駕 駛 執 照 交 存 法 庭 , 並 立 即 停 止 駕 駛 , 直 至 取 消 駕 駛 資 格 的 期 間 屆 滿 為 止 。



4.5 更 改 駕 駛 執 照 細 節
如 果 你 是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, 若 你 的 姓 名 、 地 址 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有 任 何 更 改 , 你 必 須 在 更 改 後 的 七 十 二 小 時 內 , 以 書 面 通 知 運 輸 署 署 長 。 如 果 你 的 駕 駛 限 制 (例 如 有 關 配 戴 矯 正 視 力 眼 鏡 及 助 聽 器 的 限 制 )有 任 何 改 變 , 你 亦 必 須 立 即 通 知 運 輸 署 署 長 , 以 便 更 改 你 的 駕 駛 執 照 紀 錄 。 你 可 選 擇 填 寫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或 車 輛 資 料 通 知 書 ( 表 格 TD559 通 知 運 輸 署 署 長 。 有 關 表格 可 於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索 取 或 在 運 輸 署 網 頁 http://www.td.gov.hk下 載 。
任 何 人 士 如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, 可 被 罰 款 $ 2,000元 。








4.6 駕 駛 執 照 複 本
如 駕 駛 執 照 有 任 何 破 損 、 毀 壞 或 遺 失 , 請 填 妥 指 定 表 格 TD106 通 知 牌 照 事 務 處 。 在 繳 交 所 需 費 用 後 , 你 將 獲 發 駕 駛 執 照 複 本 。



4.7 傷 殘 駕 駛 者 優 惠
如 果 你 能 證 明 你 適 宜 駕 駛 私 家 車 , 並 能 向 運 輸 署 署 長 出 示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或 其 代 表 簽 署 的 證 明 書 , 證 明 你 因 長 期 患 病 或 身 體 傷 殘 , 以 致 不 良 於 行 , 你 可 申 請 豁 免 繳 交 有 關 私 家 車 的 駕 駛 考 試 費 以 及 領 取 及 續 領 執 照 所 需 的 費 用 , 但 仍 須 繳 付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基 金 徵 款 。 有 關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私 家 車 , 其 他 車 輛 類 別 並 不 適 用 。





4.8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
新 領 及 續 領 駕 駛 執 照 者 , 必 須 為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繳 付 適 當 金 額 用 以 援 助 意 外 中 的 傷 亡 者 及 其 家 屬 。



4.9 在 海 外 駕 駛
如 果 你 想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駕 車 , 你 可 申 領 國 際 駕 駛 許 可 證 。 你 必 須 為 本 港 居 民 , 並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。 請 填 妥 指 定 表 格 TD51 連 同 兩 張 相 片 及 應 繳 費 用 一 併 交 回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 。




4.10 索 取 申 請 表 格
各 類 駕 駛 執 照 的 申 請 表 格 , 可 向 運 輸 署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、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及 郵 政 局 索 取 , 你 亦 可 以 透 過 運 輸 署 顧 客 服 務 熱 線 2804 2600 索 取 傳 真 表 格 或 在 運 輸 署 網 頁 http://www.td.gov.hk下 載 表 格 。




4.11 交 回 申 請 辦 法
親 自 或 由 代 理 人 代 為 遞 交
你 可 親 自 或 由 代 理 人 代 為 遞 交 各 項 駕 駛 執 照 服 務 的 申 請 (特 別 註 明 除 外 ) 。 你 的 代 理 人 須 出 示 你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及 其 本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以 供 核 實 身 分 。 請 參 閱 附 件 4有 關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地 址 。




透 過 公 共 服 務 電 子 化 計 劃 申 請
如 果 你 需 要 續 領 你 的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, 可 透 過 公 共 服 務 電 子 化 計 劃 在 網 上 遞 交 申 請 (網 址 為 http://www.esd.gov.hk)。 在 本 港 多 個 地 點 亦 設 有 公 共 服 務 電 子 化 計 劃 的 資 訊 服 務 站 。



郵 遞 申 請
你 可 將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用 掛 號 信 寄 交 九 龍 觀 塘 郵 政 局 郵 政 信 箱 69511號 運 輸 署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(首 次 申 領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、 申 請 商 用 車 輛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、 駕 駛 考 試 排 期 、 免 試 簽 發 駕 駛 執 照 及 臨 時 駕 駛 執 照 除 外 )。 如 果 你 的 申 請 符 合 規 定 , 本 署 會 於 十 個 工 作 天 內 將 新 的 駕 駛 執 照 及 其 他 文 件 以 掛 號 信 寄 回 給 你 。 查 詢 請 電 2349 0200 與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聯 絡 。
如 申 領 商 用 車 輛 的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, 你 可 將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用 掛 號 信 寄 交 香 港 金 鐘 道 95號 統 一 中 心 3樓 香 港 駕 駛 考 試 排 期 事 務 處 。 如 果 你 的 申 請 符 合 規 定 , 本 署 會 將 該 執 照 於 一 個 月 內 以 掛 號 信 寄 回 給 你 。 查 詢 請 電 2606 1676 與 香 港 駕 駛 考 試 排 期 事 務 處 聯 絡 。
申 請 表 格 必 須 清 楚 填 妥 及 簽 署 , 並 連 同 應 繳 費 用 及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寄 出 。 請 勿 郵 寄 現 金 , 寄 出 的 劃 線 支 票 須 註 明 支 付 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」 。 身 分 證 (或 其 他 認 可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)的 影 印 本 可 予 接 納 作 核 對 之 用 。












投 遞 申 請
除 另 有 註 明 者 外 , 你 亦 可 利 用 設 於 運 輸 署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(請 參 閱 附 件 4 有 關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地 址 )的 投 遞 箱 遞 交 申 請 。 一 如 郵 遞 申 請 , 申 請 表 格 必 須 清 楚 填 妥 及 簽 署 , 並 連 同 應 繳 費 用 及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投 遞 。 請 勿 於 投 遞 的 申 請 書 內 附 上 現 金 。 劃 線 支 票 須 註 明 支 付 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」 。 身 分 證 (或 其 他 認 可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) 的 影 印 本 可 予 接 納 作 核 對 之 用 。
如 果 你 的 申 請 符 合 規 定 , 本 署 會 於 投 遞 後 十 個 工 作 天 內 將 駕 駛 執 照 及 其 他 文 件 以 掛 號 信 寄 回 給 你 。 如 果 申 領 商 用 車 輛 的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, 則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寄 回 給 你 。







4.12 查 詢
如 有 查 詢 , 可 致 電 政 府 熱 線 1823或 瀏 覽 運 輸 署 網 頁 http://www.td.gov.hk
 
5) 費用
 >車 輛 牌 照
 >駕 駛 執 照
 >車 輛 過 戶
 >許 可 證 及 證 明 書
 >車 輛 登 記 / 登 記 號 碼
( 以 下 收 費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起 生 效 )
 
車 輛 牌 照
( 包 括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者 援 助 基 金 徵 款 )
車 輛 類 別 一 年 牌 費
( 港 幣 )
四 個 月 牌 費
( 港 幣 )
私 家 車 ( 汽 油 )    
汽 缸 容 量 :    
(a) 不 超 過 1,500c.c. 3,929 1,404
(b) 超 過 1,500c.c.但 不 超 過 2,500c.c. 5,794 2,056
(c) 超 過 2,500c.c. 但 不 超 過 3,500c.c. 7,664 2,711
(d) 超 過 3,500c.c. 但 不 超 過 4,500c.c. 9,534 3,365
(e) 超 過 4,500c.c. 11,329 3,994
     
私 家 車 ( 輕 質 柴 油 )    
汽 缸 容 量 :    
(a) 不 超 過 1,500c.c. 5,389 1,915
(b) 超 過 1,500c.c.但 不 超 過 2,500c.c. 7,254 2,567
(c) 超 過 2,500c.c. 但 不 超 過 3,500c.c. 9,124 3,222
(d) 超 過 3,500c.c. 但 不 超 過 4,500c.c. 10,994 3,876
(e) 超 過 4,500c.c. 12,789 4,505
     
貨 車 及 特 別 用 途 車 輛 ( 客 貨 車 除 外 )    
許 可 車 輛 總 重 :    
(a) 不 超 過 1.9公 噸 1,289 480
(b) 超 過 1.9公 噸 但 不 超 過 5.5公 噸 2,404 870
(c) 超 過 5.5公 噸 4,694 1,671
     
客 貨 車    
許 可 車 輛 總 重 :    
(a) 不 超 過 1.9公 噸 2,229 809
(b) 超 過 1.9公 噸 4,254 1,517
     
公 共 巴 士 *    
(a) 司 機 ; 及 25 $30+年 費 的 35%
(b) 每 一 乘 客 座 位 另 加 50  
     
私 家 巴 士 *    
(a) 司 機 ; 及 25 $30+年 費 的 35%
(b) 每 一 乘 客 座 位 另 加 45  
     
的 士 3,159 1,134
     
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1,314 488
     
公 共 小 巴 8,429 2,979
     
私 家 小 巴 2,749 991
     
電 動 客 車 *    
(a) 淨 重 不 超 過 1公 噸 ; 及 440 $30+年 費 的 35%
(b) 每 多 250公 斤 淨 重 的 附 加 費 , 不 足 250公 斤 亦 當 全 數 計 算 95  
     
拖 架 ( 每 250公 斤 的 許 可 車 輛 總 重 而 收 取 的 費 用 ( 不 足 250公 斤 亦 當 全 數 計 算 ) , 不 包 括 : 拖 曳 車 輛 所 承 擔 該 拖 車 的 任 可 車 輛 總 重 ) 30 全 年 應 繳 費 用 的 35%
     
* 每 輛 巴 士 或 電 動 客 車 的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者 援 助 基 金 一 年 及 四 個 月 的 徵 款 分 別 為 $114及 $38。    
     
車 輛 牌 照 複 本 60  
 
駕 駛 執 照
( 包 括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者 援 助 基 金 徵 款 )
執 照 種 類 費 用 ( 港 幣 )
學 習 駕 駛 執 照 548
駕 駛 考 試 費 用 510
正 式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 
(a)申 請 人 年 齡 為 60 歲 或 以 下駕 駛 執 照 有 效 期 : 10 年 900

(b)申 請 人 年 齡 在 申 請 當 日 在 60 歲 以 上 但 未 滿 70 歲

駕 駛 執 照 有 效 期 : 由 發 出 日 期 (或 現 有 執 照 有 效 期 屆 滿 日 ) 起 至 申 請 人 年 滿 70 歲 前 一 日 或 3 年 , 兩 者 以 較 長 的 有 效 期 為 駕 駛 執 照 的 屆 滿 日 。

例 子 : 如 申 請 人 是 超 過 67 歲 而 又 未 滿 70 歲 , 其 駕 駛 執 照 會 由 發 出 日 期 起 計 3 年 。

 

(i) 駕 駛 執 照 有 效 期 由 發 出 日 期 起 至 申 請 人 年 滿 70 歲 前 一 日 ( 申 請 人 為 60 歲 以 上 至 67 歲

所 需 費 用 計 算 如 下:

{ [ 駕 駛 執 照 每 年 牌 費 ($52) x 有 效 的 年 期( 少 於 一 年 亦 以 一 年 計 算 )] + [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者 援 助 基 金 每 年 徵 款 ($38)x 有 效 期(如 在 有 效 期 內 有 未 夠 一 年 的 日 子 , 其 徵 款 款 額 可 參 閱 附 表 (35.1 KB)。)] }

例 子 : 如 申 請 人 於 1942 年 6 月 21 日 出 生 , 而 他 現 有 的 駕 駛 執 照 有 效 期 在 2007 年 6 月 11 日 屆 滿 。 他 在 2007 年 4 月 23 日 申 請 續 領 駕 駛 執 照 , 他 當 時 的 年 齡 約 為 64 歲 10 月 。 他 獲 續 發 的 駕 駛 執 照 的 有 效 期 由 2007 年 6 月 12 日 起 至 2012 年 6 月 20 日( 即 在 他 滿 70 歲 前 , 共 計 有 5 年 又 9 日 。)。 他 所 需 付 的 費 用 為 :
{ [ $52 x 6 ] + [ $38 x 5 + $1 ] } = $503

執 照 費 用( 按 年 收 取 )

交 通 意 外 傷 亡 者 援 助 金( 徵 款 按 日 數 計 算 )
(ii) 3 年 期 駕 駛 執 照 ( 申 請 人 為 67 歲 以 上 270
(c)申 請 人 年 滿 70 歲 ( 可 選 擇 申 請 1 年 期 駕 駛 執 照 或 3 年 期 駕 駛 執 照 )  

(i) 1 年 期 駕 駛 執 照

90
(ii) 3 年 期 駕 駛 執 照 270
准 駕 駛 執 照  
(a)新 簽 發 90
(b)續 期 45
駕 駛 教 師 執 照 760
國 際 駕 駛 許 可 證 / 國 際 駕 駛 許 可 證 複 本 80
駕 駛 執 照 複 本 / 駕 駛 教 師 執 照 複 本 110
 
車 輛 過 戶
車 輛 類 別 費 用 ( 港 幣 )
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250
其 他 車 輛 1,000
 
許 可 證 及 證 明 書
  費 用 ( 港 幣 )
駕 駛 執 照 細 節 證 明 書 140
車 輛 登 記 細 節 證 明 書 45
超 額 載 客 許 可 證 155
車 輛 行 駛 許 可 證 560
運 載 特 長 /特 闊 貨 物 許 可 證 200
鄉 村 車 輛 許 可 證 98
快 速 公 路 許 可 證 145
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( 過 境 )  
>私 家 車 540
>貨 車 456
>巴 士 456
大 嶼 山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( 年 費 )  
>首 次 簽 發 900
>首 次 簽 發 660
運 營 業 證 每 年 396
客 運 營 業 證 複 本 125
客 運 營 業 證 證 明 書 每 年 每 輛 160
客 運 營 業 證 證 明 書 複 本 每 輛 100
學 校 出 租 汽 車 服 務 許 可 證 565( 一 年 )
198( 四 個 月 )
其 他 出 租 汽 車 許 可 證 1000( 一 年 )
350( 四 個 月 )
出 租 汽 車 許 可 證 複 本 每 輛 130
 
車 輛 登 記 / 登 記 號 碼
  費 用 ( 港 幣 )
車 輛 / 拖 架 登 記 83
車 輛 登 記 文 件 複 本 60
轉 移 或 保 留 車 輛 登 記 號 碼 560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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